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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項目申報通知

關于征求《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獎 評選辦法》意見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手機頁面二維碼 2022/2/11     瀏覽次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皖發(fā)〔2018〕30號)和《水利部關于印發(fā)貫徹質量發(fā)展綱要提升水利工程質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水建管〔2012〕581號)精神,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水利工程“禹王杯”獎評選活動,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獎評選辦法》(征求意見稿)轉發(fā)給你們,請于2022年2月11日前反饋省水利廳。

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獎評選辦法(征求意見稿)

政策專人代理免費指導電話: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皖發(fā)〔2018〕30號)和《水利部關于印發(fā)貫徹質量發(fā)展綱要提升水利工程質量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水建管〔2012〕581號)精神,鼓勵項目法人、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等單位加強科學管理,嚴格過程質量控制,提升工程建設質量水平,提高水利工程的社會、經濟和生態(tài)效益,規(guī)范水利工程“禹王杯”獎(以下簡稱“禹王杯”獎)評選工作,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禹王杯”獎是我省水利行業(yè)工程建設質量的最高榮譽獎。獲獎工程應是建設規(guī)范,設計、施工先進,質量優(yōu)良,運行安全可靠的工程。評選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三條  “禹王杯”獎每年評選一次。獲獎數量由評選委員會根據當年申報項目情況研究確定。

省水利廳從“禹王杯”獎獲獎項目中按自愿申報原則擇優(yōu)推薦符合條件的項目參評中國水利工程優(yōu)質(大禹)獎(以下簡稱“大禹”獎)和安徽省建設工程“黃山杯”獎(以下簡稱“黃山杯”獎)。

第四條  省水利廳對獲獎項目、主要參建單位及其主要貢獻人和項目質量監(jiān)督機構及相關質量監(jiān)督人員進行表揚。

第五條  “禹王杯”獎由安徽省水利廳組織評選發(fā)布,省水利廳水利工程建設處(以下簡稱廳建設處)牽頭負責,安徽省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中心站(以下簡稱質監(jiān)站)承擔具體工作。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六條  凡在我省境內建設的水利工程項目,按照水利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的新建、改(擴)建工程,已經竣工驗收(或投入使用驗收)并投入使用,具有較好的社會、經濟和生態(tài)效益,具備申報條件的均可參加評選。

第七條  以下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建設過程中發(fā)生一般及以上質量或安全事故的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事件的;

(二)存在掛靠、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

(三)竣工后被隱蔽,導致工程實體質量無法核查的;

(四)建設期間參建單位因質量安全問題被行業(yè)主管部門記不良記錄的;

(五)建設期間參建單位違反技術標準尤其是強制性標準(條文)降低工程建設質量標準的;

(六)申報工程在建設期間參建單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本辦法實施后新開工的建設項目未按規(guī)定編報創(chuàng)優(yōu)計劃的;

(八)已參加過“禹王杯”獎評選未獲獎的。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項目應制定工程建設質量創(chuàng)優(yōu)計劃。

(二)以一個初步設計批復工程作為申報項目的應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由多個單體工程組成的項目中以具有獨立發(fā)揮功能和獨立施工條件的單項工程作為申報項目的應完成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的投入使用驗收并投入使用。

(三)初步設計批復概算(獨立發(fā)揮功能和獨立施工條件的單項工程概算)不低于2000萬元且主要施工單位合同額不低于1000萬元。

(四)工程建設質量等級核備結論為優(yōu)良;

(五)工程投入使用運行一年以上,原則上應達到設計標準的運行考驗。

(六)評選年度前3年內完成竣工驗收(或投入使用驗收)。

第九條  申報項目中的參建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應是與項目法人簽訂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主要施工單位應是承建主體工程或工程主要部位的單位;參建施工單位實際完成的工程投資應不低于申報項目建安工程投資的20%且承建的單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質量等級核備結論為優(yōu)良。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十條 “禹王杯”獎應由項目法人或主要承建單位組織申報,按屬地管理原則,由設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上報省水利廳。省級組建項目法人的建設工程,由項目法人或主要承建單位直接申報。

第十一條  “禹王杯”獎申報程序:

(一)制定創(chuàng)優(yōu)計劃。主體工程開工后三個月內,項目法人單位應將包括工程建設質量目標、創(chuàng)優(yōu)措施和創(chuàng)優(yōu)組織管理等內容的創(chuàng)優(yōu)計劃報設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級組建項目法人的建設工程直接報省水利廳備案。設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匯總轄區(qū)內申報項目的創(chuàng)優(yōu)計劃,并及時報省水利廳。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申報項目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建設過程質量創(chuàng)優(yōu)情況跟蹤檢查指導,并形成必要的評價意見。

(二)推薦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工程,申報單位將申報材料報設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并出具推薦意見。

(三)提交申報材料。設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將審核后的申報材料匯總報省水利廳。

第十二條 “禹王杯”獎評選程序:

(一)資格初審。資格初審為符合性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及申報條件的符合性。資格初審結果在省水利廳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二)現場復查?,F場復查專家組由省水利廳負責組建,現場復查工作由質監(jiān)站具體組織實施。

對通過資格初審的項目組織現場復查,復查專家組通過察看工程現場、觀看工程聲像資料、聽取參建單位匯報、查閱資料、詢問、集中評議等方式進行評價、賦分,并形成現場復查書面報告,明確是否滿足“禹王杯”獎評選條件,并按賦分情況對復查項目進行推薦排序。現場復查賦分實行百分制,得分85分(含)以上的項目可進入下一評選階段。

(三)綜合評審。禹王杯評選委員會由省水利廳分管水利工程建設的負責人、相關業(yè)務主管部門負責人、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不少于9人(單數)。評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由省水利廳分管水利工程建設的負責人擔任。評選委員會成員應簽署與復查項目參建單位無利益關系及工作紀律承諾書。

評選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評選委員會聽取資格初審報告、質量創(chuàng)優(yōu)檢查評價意見、現場復查報告及得分情況,觀看聲像資料,經答疑、討論、評議,研究確定當年擬獎勵項目數量,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以獲得2/3(含)以上同意票確定擬獎勵項目。

獲獎項目滿足“大禹”獎或“黃山杯”獎申報條件的,可推薦參評“大禹”獎或“黃山杯”獎 。獲獎項目當年申報“大禹”獎或“黃山杯”獎的,原則上不再組織現場復查。

(四)公示。評選結果在省水利廳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五)審定。根據公示情況,“禹王杯”獎評選工作委員會提請省水利廳對擬獲獎項目提名名單進行審定。

(六)發(fā)布。省水利廳公布通過審定的“禹王杯”獎獲獎項目。

第五章  成果應用

第十三條  省水利廳通報獲獎項目主要參建單位及主要貢獻人員、項目質量監(jiān)督機構及質量監(jiān)督人員。獲獎項目的項目法人、施工、設計、監(jiān)理等單位及項目質量監(jiān)督機構頒發(fā)獎牌,主要貢獻人員和項目質量監(jiān)督人員頒發(fā)獎勵證書,并在其申報水利專業(yè)技術職稱時同等條件下給予優(yōu)先。

第十四條  評選結果納入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評價和水利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范疇。

第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政策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對獲獎單位和人員給予獎勵。

第六章  評選紀律

第十六條 “禹王杯”獎評選工作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行業(yè)以及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參與評選的相關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和有關紀律規(guī)定,嚴禁收取任何單位或個人贈送的任何禮品、紀念品和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各單位接待復查組時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廉政紀律,一切安排從簡,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與工程復查工作無關的任何活動。

  第十七條  工程復查和評審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復查專家不得參與復查本單位的申報工程?,F場復查和綜合評審專家不得來自當年申報單位。

第十八條  “禹王杯”獎申報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發(fā)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申報資格并追究相關責任。申報單位和工程復查、評審專家以及參與相關工作的所有人員,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為申報工程打招呼、拉選票。

對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禹王杯”獎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fā)現即取消其獲獎資格。對已經授獎的,撤銷獎勵,追回獎牌和獎勵證書,并公開通報,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及有關紀律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對申報項目取消參評資格,對復查、評審專家取消復查或評審資格,對工作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嚴肅處理,屬省水利廳及其直屬單位的工作人員,視情節(jié)給予紀律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評選工作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評選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guī)問題,可以向紀檢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獲獎項目自獲獎后,發(fā)生質量事故的,撤銷獎勵,追回獎牌和獎勵證書,并公開通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評選辦法》(皖水建設〔2020〕8號)同時廢止。

附件:1.申報材料清單

2.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獎申報表


附件1          

申報材料清單

 

1.《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獎申報表》;

2.工程簡介。主要反映工程概況、工程質量、工程效益和社會影響、使用的新技術、新工藝及工程亮點等,控制在2000字以內;

3.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反映工程全貌的照片或平面布置圖;

4.工程建設過程中曾獲得的有關榮譽證書;

5.項目主管部門印發(fā)的工程竣工驗收(或投入使用驗收)鑒定書、竣工檢測(全過程檢測)報告、施工及試運行期間完整的觀測和分析資料;

6.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

7.必要的聲像資料。主要反映工程概況、重要隱蔽及關鍵部位工程、原材料、配合比、第三方檢測結果、評定、驗收等,簡明扼要、突出重點,時間不超過5分鐘。

申報材料應整理成冊(A4規(guī)格軟封面,正反面裝訂),一式5份,可進行電子申報,在申報截止日期前報送至省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中心站。

 

 

 

 

 

 

 

附件2

 

 

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獎申報表

 

 

 

 

 

 

 

 

 

 

 

 

 

 

 

項目名稱:                   

 

申報單位:                  (蓋章)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1.申報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獎的單位,應按規(guī)定時間填報本表。

2.工程建設性質是指新建、改(擴)建工程(限拆除重建工程)。

3.工程項目質量等級是指經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備的項目質量等級。

4.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單位應是與項目法人直接簽訂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項目主要貢獻人是指直接參與項目建設的現場主要人員,每個單位不超過3人。

5.申報理由要說明申報項目是否符合安徽省水利工程“禹王杯”獎申報條件,總結建設過程中各參建單位采取的質量控制措施。

6.主要經濟效益是指與設計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比較,工程建成后的效益發(fā)揮情況,要求量化指標。

7.工程質量監(jiān)督單位意見主要是對工程質量提出具體評價意見,包括質量缺陷處理和備案情況及其對工程的影響等。

8.工程安全監(jiān)督單位意見主要是對各參建單位在工程建設期間是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提出具體評價意見,包括有無安全事故、事故類別及其處理情況等;

9.設區(qū)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意見;省級組建項目法人的建設工程,由其項目主管部門出具推薦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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