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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安慶市《安徽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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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將《安徽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施細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政策咨詢:0551-65310892或15855157003(微信同步)
安徽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發(fā)展全省技術市場,維護技術交易秩序,規(guī)范技術交易行為,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根據(jù)《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fā)政字〔2000〕63號)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省技術合同原則上實行買方登記,但輸出到省外的技術合同由賣方登記。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須通過“安徽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tǒng)”(以下簡稱:認定登記系統(tǒng))線上辦理。
第三條 市、縣(區(qū))科技行政部門可根據(jù)工作需要,設立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 設立的登記機構由所在設區(qū)市科技行政部門統(tǒng)一向省科技廳備案。技術合同登記人員(以下簡稱:登記人員)須持有中國技術市場管理促進中心頒發(fā)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員證書”。登記機構無登記人員不得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
第五條 技術合同的買方或賣方首次在認定登記系統(tǒng)中注冊時,須上傳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掃描件。在認定登記系統(tǒng)中提交的技術合同信息須與書面技術合同文本保持一致,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有效期內。買方或賣方對其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及相關資料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登記機構負責本區(qū)域內用戶注冊信息審核、管理和注銷;依據(jù)《技術合同認定規(guī)則》(國科發(fā)政字〔2001〕253號)有關規(guī)定,對申請認定登記合同的網(wǎng)上信息與書面信息的一致性、是否屬于技術合同進行審核,對技術合同進行分類認定登記,核定技術性收入金額。
第七條 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對符合認定登記條件的技術合同,向當事人頒發(fā)《安徽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并在該證明和技術合同原件上需加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專用章和登記人員制式印章,在合同原件上注明登記號。
第八條 省科技廳授權有關直屬機構負責審核全省技術合同變更工作,認定登記全省涉外吸納技術合同,依據(jù)申請復核涉稅技術合同。委托有關直屬機構負責對全省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業(yè)務指導和培訓。
第九條 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應當保守技術合同的技術和商業(yè)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泄露技術合同約定的秘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我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為免收費行政事項,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在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過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對登記機構進行業(yè)務評估,對業(yè)績突出的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予以通報激勵;對存在管理混亂、統(tǒng)計失實、違規(guī)登記等情形的視情節(jié)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附件:1.安徽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備案信息表
          2.安徽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模板)

          3.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員印章(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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